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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后的规程规定,公司财务部门需于每年1月10日前出具财务报表,审计/内控委员会须在1月11日完成首次审阅并形成书面意见。年审注册会计师需在3月1日前提交初步审计意见,审计/内控委员会须在3月5日前完成二次审阅。最终审计报告需在3月31日前出具,审计/内控委员会须在5天内召开会议审议并提交董事会。
1928年,张际春参与湘南起义,担任中共宜章县委农民运动委员会书记。在毛主席的号召下,张际春率领当地工农革命武装奔赴井冈山,与主席胜利会师,队伍改编后出任红四军团党委会主任。
格隆汇8月1日丨舜宇光学科技(02382.HK)公布,拟定于2025年8月19日下午一时三十分假座香港中环皇后大道中5号衡怡大厦23楼2304-5室之会议室召开董事会会议,旨在:1.审阅及批准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截至2025年6月30日止六个月的中期报告草案及中期业绩公告;及2.处理任何其他事务。
医师报讯(融媒体记者 裘佳)健康科普在提升公众健康素养、预防疾病发生、促进医患信任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一方面当前信息传播环境复杂,各类打着"科学"旗号的虚假健康资讯泛滥,不仅误导公众认知,更可能延误治疗时机;另一方面,如何将专业医学知识转化为公众易接受、可实践的健康指南,如何在碎片化传播中保持科学严谨性,如何构建长效激励机制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等问题让许多医疗机构和医务工作者陷入"想做好却 ...
上交所的审阅意见不构成对发行人是否符合板块定位、发行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预先确认。 通过预先审阅的科技型企业正式提交IPO申报的,上交所将落实《科创板意见》的要求加快推进审核程序。
据悉,本次面向优质科技型企业试点IPO预先审阅机制,是充分参考境外市场经验,进一步提升上交所预沟通服务质效乃至股票发行上市审核工作整体质效的重要创新。 《预先审阅指引》共12条,主要包括五为部分内容。 一是关于预先审阅的适用情形。
申请预先审阅需充分说明申请的必要性 对于本次面向优质科技型企业试点IPO预先审阅机制,《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7号——预先审阅》(下称“《预先审阅指引》”)对预先审阅机制的适用范围和衔接安排等作出了进一步明确。 一是明确适用情形。
6月18日,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在科创板设置科创成长层增强制度包容性适应性的意见》提出,面向优质科技型企业试点IPO预先审阅机制,进一步提升 ...
新华社北京6月24日电 《中国证券报》24日刊发文章《试点IPO预先审阅机制 提升服务优质科技型企业质效》。文章称,降低优质科技型企业过早或长期 ...
降低优质科技型企业过早或长期披露业务技术信息、上市计划可能对企业生产经营造成的不利影响,是不少科技企业的现实诉求。 《关于在科创板设置科创成长层 增强制度包容性适应性的意见》(下称《科创板意见》)明确“面向优质科技型企业试点IPO预先审阅机制”,标志着中国资本市场借鉴 ...
6月18日,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在科创板设置科创成长层 增强制度包容性适应性的意见》提出,面向优质科技型企业试点IPO预先审阅机制,进一步提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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