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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金钱性物品不应计入非吸金额
本文转自:江苏法治报【案情】2023年至2024年,行为人余某注册公司,通过口口相传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投资黄金从而吸收公众存款。其间,丁某某等人向余某提供白酒、家具、劳务,后余某无钱付款,向丁某等人称上述金额均算作投资款。【评析】关于丁某某等人的货款、劳务工资、家具这类非金钱性物品能否认定为非法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