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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依据盗窃否定说的观点,知悉并有权限接触商业秘密的核心技术人员或高管,将商业秘密信息复制到个人管控的载体,甚至在离职时将商业秘密信息载体带走,就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刑事不构成,民事也不构成。如果法律如此解释,无异于宣告企业对内部核心员工的商业秘密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25年4月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47次会议、2025年4月11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四届检察委员会第五十一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4月26日起施行。
本文作者徐伟崔宇成一、裁判规则在单位侵犯商业秘密类案件中,如果存在多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共同实施犯罪行为的情况,则应根据其在犯罪过程中的分工划分主犯和从犯。对于处于被支配、被主导地位,犯罪所得相对较少的被告人,应认为其在犯罪过程中所起 ...
(二)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案例简介: 赵某某原系A公司销售部员工,在A公司工作期间,违反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未经授权进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采取拷贝等非法方式,私自将大量公司文件存储于配发的移动硬盘内,并在离职后带离公司,其中包括某装置设计图。该装置项目是A公司通过向I公司支付整体设计费129610欧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