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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赘原则,即要求家庭教育指导或传播者,首先应该进行自我证明或接受查证。 如果不能证明所提供的内容是否多余、必要,那就是不可证赘;或者所提供的内容被证明为“赘”,即多余、没有必要,那二者都会被排除在家庭教育的合理范围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