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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女士的户籍一直落在保定市徐水区安肃镇八四村,但在2023年底的拆迁安置中却被排除在外——21000元临时安置补偿和失地养老保险,她都未获得。当地有关部门解释,因为她是“外嫁女”,按村规民约,不得享受补偿。
金华中院经审理认为,该案争议焦点为“外嫁女”子女能否获得与其他村民同等的补偿安置待遇。现行法律法规对于“外嫁女”及其子女并没有作出有别于其他村民的特殊规定,“外嫁女”不因其性别或婚嫁行为而当然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当享有与其他村民相同的权利。然而实践中,各类“村规民约”或征收补偿实施方案等多对“外嫁女”的安置补偿待遇作出少分甚至不分的规定,由此引发的纠纷和诉讼屡见不鲜。